评价项目名称 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工程
建设单位名称: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
地理位置:徐庄煤矿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境内,东距滕州市区约10km,京沪铁路、京福高速公路、104国道从井田东侧通过。矿井东距京沪铁路滕州站10km,距京福高速公路(滕州出口)15km,距104国道约8km;南邻济(宁)枣(庄)公路,可达枣庄市、滕州市、邹城市、济宁市;西南方向距岗头港和辛安港航运码头约10km,可通达京杭大运河。
联系人:孙凡富
评价项目简介:
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以下或简称徐庄煤矿)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境内,隶属于山东省齐鲁新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区划属于枣庄市滕州市。该矿于1992年建矿,19959月建成试生产,19988月被齐鲁新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管,更名为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5t/a
为保证正常接续,20104月徐庄煤矿委托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一水平以上1617煤开拓开采初步设计》,并于20109月由山东省齐鲁新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齐鲁新航[2010]19号文《关于对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采初步设计的批复》予以批复。20112月委托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一水平以上1617煤开拓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并于20116月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以鲁煤安监南局发[2011]57号文《关于对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予以批复。
下组煤开拓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又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分别以齐鲁新航发[2014]35号文《关于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和鲁煤监协调[2014]70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予以批复。
201311月枣庄市工业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013年11月16日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设计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评审意见,2013年12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鲁煤监职卫[2013]169号文件进行了批复。
山东省齐鲁新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65日以齐鲁新航发[2014]45号文《关于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工程首采区联合试运转的批复》,同意徐庄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
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评价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程分析等工作,确定了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对试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编制了《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 谢辉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磊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 施耀广、王永忠、王立华、周军、谢辉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磊、周敏、栗广亮
现场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施耀广、王永忠、王立华、周军、谢辉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磊、周敏、栗广亮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粉尘类:煤尘、岩尘等。
化学毒物类: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
物理因素类:噪声、振动、井下不良气象条件、工频电场等。
放射性物质类:氡及其子体。
2.本次评价对20个采样点进行了定点总尘浓度检测,总尘浓度超标地点或工序为采煤工作面多工序作业、掘进刮板输送机机头、掘进攉矸作业及皮带机头、机修车间电焊作业;检测定点呼尘19个采样点,超标地点或工序为采煤工作面多工序作业、掘进刮板输送机机头、掘进攉矸作业及皮带机头。
共选定15个岗位工人为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对象,超标岗位为采煤工作面攉煤工。
对作业场所的CO、CO2、NO、NO2、SO2、H2S共6种有毒物质进行了定点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对以上化学毒物接触限值的要求。
共对13个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噪声超标点主要集中于风煤钻、风钻、乳化液泵、提升机、通风机压风机等矿井主要噪声作业场所。
共对6个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超标岗位为打眼工和乳化液泵工。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一水平以上16、17煤层开拓开采工程在设计、施工中,遵循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按照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加强防尘、防毒、防噪的治理,尤其是粉尘、噪声超标地点和岗位的治理,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工人的个体防护,有利于工人职业健康,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风险。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可以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搞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4.该项目正式投产后,除矿方内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外,应委托具备从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建议委托具有放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井下氡辐射的检测,以确定该矿是否具有放射性危害,是否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5.每年制定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预算,并严格进行落实,为防治职业病提供资金保障。
6.矿方应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
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缺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2.《附件》主要开采技术条件不全;
3.未评价本项目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查体结果;
4.未对职业危害设施资金使用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价。